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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垣曲县刚玉陶粒有限责任公司被处分

来源:环球国际app   发布时间:2024-10-22 18:21:19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垣曲县刚玉陶粒有限责任公司被处分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政府网站音讯,近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发布垣环罚字〔2019〕30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垣曲县刚玉陶粒有限责任公司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行政处分。

  2019年8月2日,“百日清零举动”驻运城市查看组对你公司做现场查看时,发现你公司原料库未全密闭;制粒车间内粉尘逸散。有我分局《现场查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现场查看相片、“百日清零”专项举动驻市查看组查看发觉缺点整改督办告诉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纳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削减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发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8月19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垣环罚告字〔2019〕30号)奉告你公司陈说申辩、听证权力。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说申辩和听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我分局决议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分叁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许向垣曲县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分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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